护照签证办理


(安徽省外事办新闻文化处)

  一、护照的种类和颁发的范围

  护照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合法身份件和国籍的重要证明。护照一般只发给16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下的随其父母同时使用一本护照,必要时可单独发给。

  护照有两类、四种:一类是因私普通护照,由公安部授权的机关颁发。一类是因公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颁发。因公护照有三种:

  (1)外交护照。在地方上,主要发给担任现职的省级正副职人员及省外办正、副主任。

  (2)公务护照。在地方上,主要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派出的代表团成员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友协、外交学会、文联、科技协会、侨联、贸促会、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各民主党派派出参加国际会议或应邀进行友好访问的人员。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要持公务护照出国的其他人员。

  (3)因公普通护照。主要发给各企业单位从事经济、贸易等活动的人员;参加各种非政府间国际学术组织和国外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中外学术团体、教育机构间互访的人员;根据协议、合同被派往国外的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或进行合作研究、讲学、任教和工作的人员;被派往国外实习、接受培训、监造和检验等人员;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各级管理人员、职员和工人;出国演出或出国举办展览人员;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要持因公普通护照出国的人员。上述颁发对象的分类随国际情况变化会有些调整。

  在国内,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持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持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在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受理颁发护照事宜。

  向因公出国人员颁发何种护照,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参照国际惯例和通常做法;二是根据我国(境)内人员的实际对外身份及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如按规定应发因公普通护照而改发公务护照,或应发公务护照而改发外交护照时,须先商外交部决定。反之,如可持外交护照者欲改持公务护照或因公普通护照,或持公务护照者欲改持因公普通护照,可由发证机关自行审定。

  二、申办护照的规定和程序

  (1)提供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

  (2)提供有效的审查批件。

  (3)免冠正面小2寸素背景、服装整齐的软光纸近照两张。

  (4)填写《护照登记卡》、《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等表格。

  (5)省直厅、局或行署、市外办介绍信。

  (6)其他材料。

  三、护照管理

  (1)原则上出国人员不能申请两本护照,如情况特殊经同意可另行申办。但出境时只能持用一本有效护照。另一本护照上交发照机关保管。

  (2)根据现行规定,持照人因故未能出国或出国归来后一个月内应将护照交回原发照机关。各派遣单位应督促有关人员及时交回护照。

  (3)领取护照后,派遣单位和出国人员本人都应将护照的种类、号码、发照机关、发照日期等予以登记和记载,持照人须保管好护照,防止护照遗失。凡护照遗失者,应及时上报发照机关。

  四、办理出国签证

  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对外国人出入或经过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各国的签证都有自己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对有关签证材料要求十分严格。签证材料不规范或缺项不能勉强受理,否则反而延误出国团组、人员的行期。

  经外交部批准,安徽省自一九九一年起自行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因公出国签证,因公出国签证的具体工作由省外事侨务工作服务中心统一承办。

  申办签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与护照一致的照片若干张;

  2、逐项填写的外国签证申请表;

  3、有效的邀请函、电(原件);

  4、部分国家使(领)馆要求申办签证时提供前往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入境许可证批件(如伊朗、约旦、文莱、新加坡等);

  5、部分国家使(领)馆要求申办签证时提供出访人员订妥的往返国际机票,否则不予受理(如捷克、阿根廷、智利、肯尼亚);

  6、部分国家使(领)馆还要求申办签证时提供单位出具的派遣书中英文各一份(如巴西、阿根廷、意大利等);

  7、其他有关特殊要求在申办签证时由省外事侨务服务中心签证科工作人员详尽提出并解释。

  对邀请函、电的具体要求:

  1、近期的邀请函、电;

  2、被邀请人的姓名、性别,部分国家还要求有被邀请人的出生年月、单位职务等(如新加坡、泰国、法国等);

  3、明确的出访目的;

  4、出访的大致时间及停留时间;

  5、邀请人的地址、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等;

  6、邀请人的签名。部分国家要求邀请函、电上需先打印上邀请人的姓名、职务后再签名,并加盖邀请单位印章(如新加坡、泰国等);

  7、部分国家要求,若邀请人是华人或外籍华人,必须提供邀请人在该国的合法身份证明,即护照或绿卡等复印件(如加拿大、捷克等)。泰国使馆还要求,如邀请人不是土生土长的泰国人,则需要提供其在泰的工作许可证;

  8、部分国家使(领)馆要求邀请函、电注明在该国访问的食宿交通费、健康保险费及往返国际机票由何方承担。如由中方承担需提供中方单位盖章的费用证明中英文各一份(如法国、德国及其他申根国家、加拿大、瑞典、丹麦等)。

内地居民因私事出国或去香港从事商务活动管理

(安徽省外事办新闻文化处)

  一、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及审批管理

  (一)因私出国审批

  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 )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订,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印制。

  公民因私事出国申领护照,须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发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2张照片(照片规格为:小二寸,32mm×40mm);

  2、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3、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正式邀请信;

  (2)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

  (2)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所在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此外,下列人员申请因私出国,须具备下列条件:

  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或侨联出具证明,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的居住证明。

  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数额不少于20,000美元),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

  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审批事宜由旅行社统一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

  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包括自费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学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批准文件。

  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全法继承权的证明。

  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指,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信的申请人劳务输出证明;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区、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员情况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核查后,依法审批发照。

  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学校出具意见。

  3、国有、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人员、工商联会员,分别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出具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出境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大、中城市在15个工作日,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二)因私出国护照的颁发

  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

  出国旅游团队参游人员持用的护照有效期为一年,限随旅游团队一次出入境有效,在境内外均不得办理延期手续,在境外不办理补、换发手续。

  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限制护照有效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公安部出入管理局审批。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如有效期不够外国签证期限的)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申请办理。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可以申请换发。

  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护照因已延期两次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申请换发,无须提交证明材料。护照遗失的,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并登报声明护照作废后,才能申请补发新护照,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护照的换发、补发,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公安机关批准颁发护照的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出境登记卡的出境事由分别填写“定居”、“短期出境”和“旅游”(指组团出国旅游)。持“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除团体旅游签证外获得任何签证,都可出境;持“短期出境”事由出境登记卡,获得长期定居签证的,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同意的意见,即可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护照收费标准为:工本费100元人民币;手续费5元人民币;护照延期、护照加注,每人次20元人民币。

  二、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活动审批管理

  (一)受理申请范围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以及在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等工作的仙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港:

  1、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

  2、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

  3、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

  4、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

  5、应邀请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

  6、驾驶往返香港与内地的交通工具的;

  7、接受培训的;

  8、应聘赴香港就业的;

  9、从事其它商贸活动的。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申请人任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如实填写完整并附贴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规格为32×40mm)后,持与申请赴港事由相关的材料,即可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前往香港的申请。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申请审批表中“所在单位意见”应由所在企业、机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需由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没有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机构的负责人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派出所意见”填写并加盖公章;

  2、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3、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纳税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4、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5、提交与前往港事由相应的证明;

  6、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申请赴港商务签注的条件、审批时限及签注种类

  安徽省申领赴港商务签注的非国有企业标准暂定为: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在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额较大,短时间内又无纳税或创汇,但确需赴港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酌情审批。

  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属单位。

  去香港的商务签注分一次、二次和多次使用三种。一次签注有效期为15天,二次签注有效期为1个月,多次签注的有效期为1个月、3个月或6个月。持证人每次在港停留期限为7天或者14天。签注种类及在港停留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酌定。

外国人入出境居留旅行管理

(安徽省外事办新闻文化处)

  一、外国人入境管理

  外国人来华,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签证,从我国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入境。

  1、合法有效的证件是指,一主权国家颁发给本国公民的护照及能证明国籍、身份、供出入境使用的代替护照的证件。如“海员证”、“联合国通行证”、法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明书”、美国政府签发的“回美证”、我国使用的“外国人出入境证”等。

  2、签证分外交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我们常见的是普通签证,普通签证分一次有效、二次有效和多次有效。我国目前签发的普通入境签证是用汉语拼音字母加以标示的,有以下几类:

  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及其随行家属;

  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实习、进修六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F字签证:发给应邀请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外国人。

  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对9人以上组团来华旅游的,可发给团体签证。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和国际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J-1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记者;J-2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

  3、口岸签证。口岸签证又称为落地签证。口岸签证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的。口岸签证是对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一种补充,是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属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在口岸办理入境签证。

  (1)中方临时决定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2)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3)持约来华鉴装出口、进口商检和参加合同验收的;

  (4)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工程检修的;

  (5)应中方要求来华处理索赔问题的;

  (6)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7)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8)看望危急病人或处理丧事的;

  (9)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10)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请签证函电的。

  4、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1)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2)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3)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4)患有精神病、麻疯病、性病、艾滋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5)不能保证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6)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二、外国人出境管理

  1、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2、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要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

  三、外国人居留管理

  1、持标有D、Z、X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持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2、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三十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件。

  3、外国人在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居留,须于期满前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4、未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就业;未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外国人不得在华举行游行示威和进行结社活动。

  5、除外国的国家元首、首脑和按国宾接待的外国人、中联部、国家安全部接待的秘密外宾、外交部组织驻华外交使团(须提供人员名单)外,其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住宿,都必须在住宿人抵达二十四小时内,凭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居留证件申办临时住宿登记。

  四、外国人旅行管理

  1、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领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2、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3、外国人在旅行期间,不得抛洒食物、钱币引诱中国人哄抢而趁机拍照。对此类有意制造带有侮辱性镜头的外国人,任何人发现后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将其扭送到附近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