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条件和登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整理)

  一、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条件是:(1)必须男女双方自愿。(2)必须符合结婚的年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是非近亲和没有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

  第一,向结婚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城市是在街道办事处或市、区民政局,农村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时,不许请人代理,不许亲属顶替,不许一方代表另一方,也不许用书面表态代替本人到场。否则,不给予登记。

  第二,结婚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结婚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根据《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和禁止结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述清楚,然后进行严肃认真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或开展调查。同时要求当事人进行婚前检查和培训。

  第三,婚姻的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合法的夫妻关系就正式成立。

  三、结婚登记需携带的有关证件

  国内公民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都要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以及双方照片。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军队干部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探亲期间找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凡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时,除带上述有关证件外,还须持离婚证。

离婚的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整理)

  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第一,要求离婚的双方,应携带户口本和结婚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填写离婚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城市是在街道办事处或市、区民政局,农村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出的离婚申请,进行认真地审查。首先要查清双方的离婚要求是否确实出于本人自愿,有无欺骗、威胁等不法行为。同时还必须查明,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家庭财产等是否作了适当的处理。

  第三,经过审查,如双方的申请符合《婚姻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就应准许他们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从此,夫妻关系就依法正式解除。

  第四,一方要求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就是说,如果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他方仍然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